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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自查自纠问题整改严格执行财务规定的通知 铁大财[2015]204号

发布日期:2015-12-21   阅读量:533

 关于做好自查自纠问题整改严格执行财务规定的通知

铁大财[2015]204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学校财务自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校党委常委会各单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全面、扎实地抓好整改从现在起严格执行财务规定,杜绝出现新问题的要求,学校财务自查审计工作组研究制定了相关落实举措,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差旅费和交通费问题。严格执行2014年修订后《石家庄铁道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时必须严格掌握住宿费标准,所乘交通工具标准,特殊情况下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己负担,住宿费发票上必须写明单价和天数,只写总价的必须附上酒店消费清单,附件必须有出差审批单,实行一次一批,不得一张审批单报销多次差旅费。教学实习和科研现场用车,须有租车协议,并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2、关于公务接待费问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铁大办〔201582号),报销时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填写接待事由,接待对象,接待人数等信息。招待所接待内部转账餐费也须附接待清单。建议相关部门调研其他单位基础上,制定接待标准。

3、关于人员经费及劳务费问题。要求如实列报,不得编制各种虚假信息套取公用经费和科研经费。支付方式上,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全部打入个人银行卡,目前正在启动我校对公账户网银开通工作。支付标准上,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上限,其他发放据实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引进人才安家费、各类科研、教学、学生收费、就业及各类评优评先个人等奖励、工程硕士论文指导费等不再用票报销,计入个人工资,学校要出台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以及加班费发放办法,对临时用工、加班工资标准进行规范。

4、关于公务卡使用问题。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租赁费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财务处制定《全面实施公务卡工作方案》,正加紧推进。12月底出台《石家庄铁道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上会通过后立即下发执行。

5、关于科研经费支出问题。严格执行《石家庄铁道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铁大科〔2014139号)和《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冀教财〔2015〕年33号)规定,强化科研负责人的预算观念,落实科研副院长的审核和政策解释责任,对科研经费支出报销,总结存在的问题,由财务处会同科技处起草《石家庄铁道大学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实施细则》。

6、关于假发票问题。经费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规合法性负责,经办人须通过税务网站、12366电话等查验报销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坚持5000元以上单张发票强制附发票查验单基础上,经办人要在凭证粘贴单上注明发票查询真实性声明并签字,坚决杜绝假发票。

7、关于报销及会计信息及时性问题。当年1-9月取得的报销凭据(以开票日期为准),原则上当年报销;当年10月份及以后取得的报销凭据,可延长至次年331日前报销。

8、关于经办人问题。除涉及学生个人业务的报销外不得让学生代为报销,事业费和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报销、转账汇款、领取支票和预借发票等业务时,原则上要求使用人和项目负责人本人办理,如项目负责人本人不能办理,代办人须持项目负责人及本人一卡通等有关证件代为办理。

9、关于报销票据管理问题。取得国外发票的,必须翻译成中文;报销时须出具境外汇款申请书、外汇兑换水单或银行卡支付的凭据。报销票据须具备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大小写等,并盖有收款单位(即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或符合规定的其他付款凭据,其中付款单位名称为石家庄铁道大学。原始票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票类型须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所有票据须分类粘贴。报账汇总单和粘贴单上须有经手人、验收(证明)人(购买货物的报销业务必须有)和项目负责人签字;且经手人与项目负责人不能是同一人。

10、关于固定资产入账问题。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使用年限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价1000元,专用设备单价1500以上)必须由国资处(设备等)、后勤处(家具等)、图书馆(图书)、基建处(房屋构筑物等)办理点验或者验收手续后,确认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用于现场破坏性试验和其他目的科研实验不能确认固定资产的设备、模具等由课题组提出,所在单位、科技处、国资处确认后,不增加固定资产。为交付甲方设备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附《石家庄铁道大学科研合同审批表》,项目完工不能带回学校移交给相关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办理相关资产移交手续,并将接收单位证明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石家庄铁道大学

20151211